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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首次出台损害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问责规定

来源: 中国网 作者:陈家玉 日期: 2012/10/19 10:28:41

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问责:

(一)违反规定要求办理行政许可、非行政许可审批、行政监管事项或者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,擅自增设新的审批项目或者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,以及以登记、备案、评估、评价、技术咨询、年检、监制、认定、核准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的;

(二)无行政审批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的;

(三)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许可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予受理的;

(四)不按照规定公开审批的项目、依据、程序、办理时限、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的;

(五)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或者送达办理结果的;

(六)重大事项审批不依法举行听证的;

(七)行政审批中违法违规收取抵押金、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;

(八)强制、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、检查检测(验)、勘验鉴定、评估评价,或者强行推销物品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;

(九)违法委托中介机构、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的;

(十)对非行政审批事项变相设置审批门槛的;

(十一)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,以威胁、要挟、变相要挟或暗示等手段对企业敲诈勒索或索取财物的;

(十二)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,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
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问责:

(一)无行政征收主体资格或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;

(二)应当公示而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、标准、依据的;

(三)擅自设立收费项目,提高收费标准,扩大收费范围,或者对已明令取消了的收费项目或已降低了的收费标准,仍按原项目、标准收费的;

(四)不按规定的时限、范围和程序实施征收的;

(五)违反票据管理规定,未开具或者未按规定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;

(六)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;

(七)不按规定将征收收入上缴财政的;

(八)截留、挪用、私分或坐支征收款项的;

(九)不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规定实施缓征、减征、免征的;

(十)其他违反行政收费规定的行为。

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问责:

(一)不按法定职责、权限、程序、时限实施检查的;

(二)无法定依据、具体理由、具体事项实施检查的;

(三)违反检查审批制度,擅自实施检查的;

(四)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、不说明原因实施检查的;

(五)超出职责范围和执法权限,跨地段、跨行业实施检查的;

(六)检查中采取非法措施造成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的;

(七)违法责令企业停产、停业,或者查封、划拨企业财产、资金和冻结银行账户的;

(八)以检查为名,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,吃拿卡要、敲诈勒索的;

(九)在公路上擅自设立检查站(卡)、收费站(卡)的;

(十)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的行为。

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问责:

(一)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;

(二)违反法定程序、依据和处罚种类以及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;

(三)擅自设立处罚项目、自定罚款标准或者扩大罚款范围的;

(四)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;

(五)不按规定将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,截留、挪用、坐支、私分罚没财物的;

(六)不使用法定票据或罚款不开票、不据实开票的;

(七)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;

(八)违反有关规定,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,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;

(九)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,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;

(十)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、不处罚的;

(十一)不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,导致同案不同罚的;

(十二)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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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菩提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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